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22民初1678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胜,西宁市湟中区多巴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丽,西宁市湟中区多巴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平,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祝云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法定代表人:祝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汪发贵,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青海盈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赵宗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汪增玉,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原告***与被告***、青海祝云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青海盈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姚雨洁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贵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