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盈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2071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9QLD4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1号楼121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坤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155854,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1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青***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争议事项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41元,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漆 琪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郭 晶 书 记 员  ***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