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与上海永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44055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上海永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