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44055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上海永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