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10200号
原告:***,男,1958年4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长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1108号1幢4层404室。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长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尚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苏 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