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长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10200号 原告:***,男,1958年4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长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1108号1幢4层404室。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长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尚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苏 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