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02执1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8号鼎泰大厦1506室。
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河西三经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尹浩,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景海
代理审判员 史爱民
代理审判员 臧 伟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鲁 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