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博大工控有限公司与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滨功民初字第607号
原告石家庄市博大工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槐安东路28号仁和嘉园商务1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董中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卜晓勐,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委托代理人古惠娟,北京市六合金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七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李根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翔,天津泰达电力公司员工。
关于原告石家庄市博大工控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23日裁定受理被告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本案应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代理审判员 娄 超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