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通博大电气有限公司诉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滨功执字第121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通博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西社区横坑工业区5号A栋301。
法定代表人赵志博,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七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李根群,董事长。
深圳市华通博大电气有限公司诉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滨功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通博大电气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给付欠款350000元及逾期利息的义务,本院决定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通博大电气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通博大电气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350000元及利息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通博大电气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通博大电气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滨功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中于2013年8月31日前给付350000元内容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仇立昌
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
代理审判员  姜传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任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