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

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与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02民初1666号之一
原告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8号鼎泰大厦1506室。
诉讼代表人房大海,组长。
被告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钢铁电力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功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4元,减半收取即159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铁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