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

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津0102执19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8号鼎泰大厦1506室。
诉讼代表人:房大海,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清算组组长。
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河西三经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尹浩,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段百龄
审 判 员  赵文龙
代理审判员  臧 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钦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