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破字第1-8号
申请人: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8号鼎泰大厦1506室。
负责人:陈德强,组长。
2020年5月18日,申请人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破产清算终结报告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终结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经申请人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管理人对债务人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破产清算终结报告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对破产清算进行了审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红梅审判员冯云芳
审判员 李 艳 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孟 详 帅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