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破字第1-6号
申请人: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4月30日,申请人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三次债权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红梅审判员冯云芳
审判员 李 艳 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孟 详 帅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