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破字第1-7号
申请人: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11月28日,申请人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裁定认可《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二次分配方案》。
经审查,2015年5月6日本院裁定宣告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下称破产人)破产后,申请人依法对破产人进行破产清算工作,破产人全部财产已处置完毕。《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19年4月16日经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9年5月8日经本院裁定认可。申请人已通知债权人天津市永利机电控制工程有限公司领取分配款,但其未领取。后经申请人调查,该公司已于2016年7月4日变更名称为天津市永铭光大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人于2019年7月24日通知天津市永铭光大商贸有限公司领取分配款,但通知无人接收。申请人于2019年8月22日到该公司工商登记住所送达通知,查无此单位。后经工商查询,取得该公司的股东信息。申请人分别于2019年8月29日、2019年9月16日通知该公司股东陈汝浩、吴国宝领取分配款,但通知仍无人接收。申请人又于2019年9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予以公告,告知天津市永铭光大商贸有限公司领取分配款,逾期不领,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申请人将依法分配给其他债权人。至今,天津市永铭光大商贸有限公司仍未领取分配款。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天津泰达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二次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红梅审判员冯云芳
审判员 李 艳 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孟 详 帅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