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际机械有限公司

天津国际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082民初3379号
原告天津国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国际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68289.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天津国际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68289.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原告天津国际机械有限公司仍需续行保全,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被告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同时被告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后即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彩霞
书记员  赵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