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319民初6917号
原告天津国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天津国际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国际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5元,由天津国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冉冉
法官助理刘晓文
书记员许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