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际机械有限公司

天津国际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5059号
原告:天津国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航海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宣春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国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神农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国际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30元,由原告天津国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曲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