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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某公司、王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319民初13893号 原告:天津某某公司 被告:王某某 原告天津某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天津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2月1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2,634.24元;2、依法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208.7元;3、依法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2023年2月16日至2月27日的工资差额735.63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王某某2022年3月1日入职后,天津某某公司多次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被告王某某先是以各种理由拖延,后是拒绝签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由于被告原因导致的。在被告入职后,原告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网签手续,且按时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未实质性损害王某某作为劳动者的任何权利。被告王某某以获取2倍工资为目的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恶意行为不应该被鼓励和支持。故原告不应该向被告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2月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被告王某某在职期间旷工、不服从管理、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反《劳动合同法》39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被告王某某2022年度业绩不达标,按照被告王某某签订的《业绩责任书》和其他文件,原告国际机械有权调薪,故原告国际机械不应该因解除劳动向被告支付任何费用,也不应该支付工资差额。原告无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王某某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处理。理由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王某某的工作地点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座××室,故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非常明确,系北京市大兴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王某某已经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受理,本案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更加符合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司法精神。本案由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证据保存于该仲裁委,本案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更容易查清事实,便于审理减少当事人诉累。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系天津某某公司大股东,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系由天津津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开办的法人独资企业,天津津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系国有独资企业,属于天津市国资委直接管辖,为保证该案能够公平、公正审理,本案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天津某某公司注册地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辖区内,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王某某提出的异议。 申请费8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