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10民初8091号
原告:天津市圣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18207289H),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新中村工贸商业区。
法定代表人:范宝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霖逸,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超越,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万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7662362),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孙树元,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圣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方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万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圣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霖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万新公司支付圣方公司工程款项1718386.72元;2.判令万新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以1718386.72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8月5日为77000.43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万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圣方公司与万新公司于2010年11月30日签订《承包协议书》,合同约定圣方公司承包南大桥村(民心工程)北京居然之家天津店工程主楼外檐玻璃幕墙、铝塑板、铝合金格栅分项工程,合同造价为7508079.92元。案涉项目早已完工且工程质保期已届满。2020年6月12日,圣方公司与万新公司办理结算,结算金额为7788386.72元。目前,万新公司共支付6070000元,仍欠付1718386.72元。因万新公司迟迟未能支付工程欠款,圣方公司有权要求万新公司向圣方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圣方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1.《承包协议书》,证明圣方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及协议内容;
2.结算书,证明万新公司已经与圣方公司在2020年6月12日确认工程总价,不含税金额为7788386.72元。
万新公司辩称,1.圣方公司主张的结算价格不符合实际情况,结算书显示的增项金额与圣方公司提供的附件中金额不一致,且圣方公司提供的结算明细中并没有万新公司盖章。2.圣方公司主张的利息过高。
万新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证意见为:圣方公司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11月30日,天津市万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甲方)与圣方公司(乙方)签订《承包协议书》,工程项目:南大桥村(民心工程)北京居然之家天津店工程主楼外檐玻璃幕墙、铝塑板、铝合金格栅分项工程;工程地点:津滨大道与津昆桥交口;工程承包责任内容:主楼外檐玻璃幕墙、主楼外檐铝塑板、主楼外檐铝合金格栅,本分项工程总造价为7508079.72元;工程价款:按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双方签证认可结算,本工程单价为不含税价格,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后,乙方提供给甲方等额收据;付款方式:本分项工程预埋件、铝塑板骨架完成,经甲方、监理、项目部验收合格后付本分项工程总造价的20%给乙方,玻璃幕墙龙骨完成后付总造价的20%给乙方,铝塑板完成,经甲方、监理、项目部验收合格后付本分项工程总造价的20%给乙方,铝合金格栅、玻璃幕墙完成,经甲方、监理、项目部验收合格后付本分项工程总造价的20%给乙方,本分项工程完成,经甲方、监理、项目部验收合格后付本分项工程总造价的10%给乙方,本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付本分项工程总造价的5%给乙方,剩余5%待两年保修期已过,分两次全部支付给乙方;工期进度要求:截止到2011年4月30日,本分项工程整体上全部完成,剩余部分(如打胶、扣压盖、吊篮拆除等)可以延伸至2011年5月15日。
《承包协议书》签订后,圣方公司进场施工,并已完工交付。2020年6月12日,万新公司(甲方)与圣方公司(乙方)签订案涉项目结算书,载明:原合同金额7508079.72元,增价金额280307元,甲乙双方经协商确认一致同意本项工程结算不含税金额为7508079.72元+280307元=7788386.72元。结算书内表格显示,项目变更洽商-01:增价金额44212元,项目变更洽商-02:增价金额13166元,项目变更洽商-03:增价金额120960元,项目变更洽商-04:增价金额101969元,合计:280307元。结算书落款甲方处盖有万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孙树元印章,乙方处盖有圣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范宝全印章。万新公司已向圣方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607万元。
庭审中,圣方公司确认第二项诉讼请求的利息计算标准为同期LPR。
本院认为,圣方公司与天津市万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书》合法有效,现圣方公司依约履行了全部施工任务,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万新公司应完全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圣方公司与万新公司签订的案涉项目结算书加盖有双方公章,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结算书内容明确,其中增价部分分项金额相加与增价总计金额一致,故万新公司对增项金额部分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根据结算书可以确认案涉工程应付工程款为7788386.72元,万新公司已付607万元,尚欠案涉工程款1718386.72元,本院对圣方公司主张万新公司给付尚欠工程款1718386.7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部分,万新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计算标准,案涉工程结算时间为2020年6月12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圣方公司主张万新公司给付自2020年6月1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万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圣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18386.72元;
二、被告天津市万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圣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2020年6月1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欠付工程款利息(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7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479元,由被告天津市万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富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曲莲钰
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