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232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天津市圣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中村工贸商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18207289H
法定代表人:**全,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天津市圣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2022)鲁0321执保232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了被申请人天津市圣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圣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圣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7378.63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