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执104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圣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18207289H),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中村工贸商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万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7662362),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圣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万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1)津0110民初809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1,850,043.42元,执行费20,9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22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2年3月10日、2022年3月30日、2022年4月2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无大额存款、无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有津NU××**奥迪牌、津RE××**塞纳牌、津HXV3**金杯牌车辆;
3、于2022年3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于2022年3月16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于2022年4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津NU××**奥迪牌、津RE××**塞纳牌、津HXV3**金杯牌车辆底档,查封时间为2022年4月6日至2024年4月5日,因车辆轮候查封且查找不到,无法处置;
6、于2022年4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账户150,680.63元,冻结时间为2022年4月6日至2023年4月5日;上述款项扣划发还申请执行人;
7、被执行人涉案众多,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均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于2022年4月27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人民法院的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表示其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人民法院的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表示其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祎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