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8民初3741号之二
原告河南省恒远起重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玉琴,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巨人大道*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45783724U。
委托代理人金世贵,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被告福建新胜海船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斌祥,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兼泥镇下楼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72942356D。
委托代理人何旭峰,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河南省恒远起重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福建新胜海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受理决定,河南省恒远起重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提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福建新胜海船业有限公司名下的2147050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豫0728民初37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福建新胜海船业有限公司名下的2147050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河南省恒远起重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恒远起重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南省恒远起重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76元,本院减半收取1198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河南省恒远起重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赵利军
审 判 员 于相军
人民陪审员 李少康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景续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