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恒远起重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恒远起重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新胜海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8民初3741号之三
原告河南省恒远起重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玉琴,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巨人大道*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45783724U。
委托代理人金世贵,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被告福建新胜海船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斌祥,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兼泥镇下楼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72942356D。
委托代理人何旭峰,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河南省恒远起重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福建新胜海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受理决定,河南省恒远起重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提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福建新胜海船业有限公司名下的2147050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豫0728民初37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福建新胜海船业有限公司名下的2147050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河南省恒远起重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申请撤回对福建新胜海船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福建新胜海船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的查封。
本院认为,河南省恒远起重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申请撤回对福建新胜海船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福建新胜海船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的查封。应当解除对福建新胜海船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的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福建新胜海船业有限公司名下的2147050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审 判 长  赵利军
审 判 员  于相军
人民陪审员  李少康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景续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