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28执2591号之三十七
申请执行人:河南长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县长城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杨学斌。
被执行人:奔宇电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纬二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赵文明
被执行人:河南省恒远起重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玉琴
申请执行人河南长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奔宇电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恒远起重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728民初47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奔宇电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恒远起重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效冻结数:12),此外未发现其名下有证券、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账户于2021年4月7日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冻结的,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3、本院依法向长垣市房产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奔宇电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产11套(房产证号:CY××91、CY××90、CY××89、CY××88、CY××87、10××08、10××05、CY××13、CY××12、CY××11、CY××92);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省恒远起重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产5套(房产证号:CY××71、CY××70、CY××69、10××37、10××36),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房产于2023年4月12日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查封的,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4、本院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在期限内履行。截至目前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郭士龙
审判员 程国伟
审判员 苑书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