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0)浙0211破申26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对***通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强电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通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登记,并于2020年12月14日指定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担任***通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强电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通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2021年2月1日,***通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强电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通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预重整计划草案无法做出,而且经管理人对债权和资产初步测算的分配比例,部分大额债权人不同意该分配比例下的预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认为债务人目前的情况不具备预重整可能,故申请终结预重整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预重整期间,管理人查明债务人不具有重整可能的,应终结预重整程序,故决定如下:
终结***通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强电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通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的预重整程序。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