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通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津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华通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1民初796号

原告:天津津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847270075),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七大街百和路****西侧厂房。

法定代表人:朱鹏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华通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048844225),,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

法定代表人:郑绍琪。

原告天津津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华通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津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津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余竹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