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通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余姚达盛塑化有限公司与宁波华通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5804号

原告:余***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兴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74749931F。

法定代表人:马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吉川,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华通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庄市庄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048844225。

法定代表人:郑绍琪,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

原告余***塑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华通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余***塑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塑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塑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塑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洪 森

人民陪审员  曹休波

人民陪审员  刘林尧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邵佳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