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5804号
原告:余***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兴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74749931F。
法定代表人:马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吉川,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华通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庄市庄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048844225。
法定代表人:郑绍琪,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
原告余***塑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华通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余***塑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塑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塑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塑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洪 森
人民陪审员 曹休波
人民陪审员 刘林尧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邵佳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