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6民初3641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新乡市卫滨区。
被告:新乡市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北区纬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173113169G。
原告***与被告新乡市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席爱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