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乡市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7民初2397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4月17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告:新乡市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云强
住所地:新乡市××县产业集聚区北区××号。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3647.2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供货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铸件,每吨毛坯价格为3550元(含税价)。后因物料涨价,双方约定自2008年6月20日起,铸件价格为每吨6500元。原告依协议约定向被告提供铸件,但被告收货后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3647.26元未支付。故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耿长春
人民陪审员  邢红平
人民陪审员  万闪闪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泽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