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

新乡市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3民初1481号
原告:新乡市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新乡市延津县产业集聚区北区纬四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173113169G。
法定代表人:赵云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铭,河南简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国,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告:***,男,汉族,1965年3月7日生,住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勇,河南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佳佩,河南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原告新乡市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陈红妹
审判员  谢红梅
审判员  胡文兵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华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