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

某某、新乡市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6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乡市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产业集聚区**纬四路**。
法定代表人:赵云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锦珂,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宇航,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梅,河南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河南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李涛,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一审被告:郑州戊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家庵路**楼****。
法定代表人:朱济宾,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朱济宾,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一审被告:院春霞,女,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再审申请人***、新乡市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涛、郑州戊邦工贸有限公司、院春霞、朱济宾、罗济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10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2020年6月16日,***、新乡市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以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乡市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市起重运输机械厂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铁良
审判员  黄爱玲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孔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