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中起重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豫中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淮北矿业金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8977号

原告:河南豫中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位庄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31909D。

法定代表人:胡林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超,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矿业金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72824042R。

法定代表人:单钦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玲,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楂路与樱花路交叉口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850840946R。

负责人:赵勇,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征龙,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河南豫中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中公司)与被告淮北矿业金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公司)、第三人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以下简称淮北矿业物资分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

豫中公司诉称,其对淮北矿业物资分公司享有合法债权,为解决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其与金达公司、淮北矿业物资分公司在淮北矿业物资分公司的住所地(淮北经济技术开发区专用线北侧)签订了《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三方约定:淮北矿业物资分公司将对豫中公司所负的361007.67元债务全部转让给金达公司,由金达公司按照约定的转让金额承担债务并直接对豫中公司履行;违约的一方须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全部费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由淮北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上述协议签订后,豫中公司一再催促金达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但金达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合同义务,仅于2019年7月30日向豫中公司偿付了10000元,尚余351007.67元至今没有偿付。因此,请求判令金达公司偿付拖欠的货款351007.67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7000元。

金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豫中公司、淮北矿业物资分公司签订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第八条中有明确的协议管辖条款,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淮北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可见,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淮北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变更为将本案移送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上述规定所规范的是协议管辖,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精神,及对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尊重。即使当事人在协议管辖条款有关管辖地法院的文字表述不够精准、明确,但只要通过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能够具体地确定纠纷解决所指向的管辖法院的,就不应当简单地认定当事人关于合同纠纷地域管辖法院的约定不明。本案系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涉案《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第八条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淮北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经本院询问,豫中公司、金达公司与淮北矿业物资分公司均认可该协议的签订地是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在地,位于淮北市相山区,豫中公司与淮北矿业物资分公司均认为三方达成的该条约定的本意是选择由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对此,金达公司其后亦认可。由此可见,可以确定涉案《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第八条中约定的“淮北市有管辖权的法院”实为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该协议管辖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此,本案宜由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淮北矿业金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 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峻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