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8民初5235号
原告:河南豫中起重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建军,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31909D。
住所:长垣市位庄工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春,男,汉族,1973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临潭县资堡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苟儿不都,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10823901447。
住所:甘肃省甘南州临潭县城关镇西大街**。
原告河南豫中起重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潭县资堡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河南豫中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豫中起重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豫中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50元,减半收取计4875元,由河南豫中起重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美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