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5262号
原告:河北百彩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商务中心3号楼B-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MA07W4XX9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南二街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8355292X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嘉寓节能科技威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跨越路东侧、***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MAOD32NP1C。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嘉寓建筑科技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经济开发区跨越路东侧***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MA083X8HOR。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247号信恒现代城美园A栋8层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684852916U。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百彩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嘉寓节能科技威县有限公司、嘉寓建筑科技河北有限公司、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要进行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