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1303执保174号
被保全人: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247号信恒现代城美园A栋8层24号,法定代表人***;申请保全人:朝阳市双塔区云平土建工程队,住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三段29号,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辽1303民初23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15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用的若干意见》第1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