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执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红旗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男,蒙古族,1987年5月5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牙克市。
申请执行人红旗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4民初35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银行、证券、等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红旗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红旗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26533.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1798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 洋
执行员 苏金源
执行员 于学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季晓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