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执恢831号
申请执行人:红旗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6011155H,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东路。
法定代表人:牛万新,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艳东、穆晓霞,均系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盛联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578384629F,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171甲1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亓翠云,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7月25日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邹晓丽,女,汉族,1976年9月13日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申请执行人红旗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盛联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邹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辽0211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辽0211执异21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等信息,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晏生
审判员 李世全
审判员 司 萍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