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9民初9719号
原告:红旗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衡齐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
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北路1430号。
原告红旗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旗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