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宏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大连宏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办事处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4民初410号
原告:***,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告:大连宏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俊苑小区24#5-(1-5)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77295012Y。
法定代表人:杨宪林,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820016578137。
负责人:王全清,该办事处主任。
被告:***,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原告***与被告大连宏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乔楠楠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