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宏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贸易有限公司与大连宏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宏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十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1民初1432号
原告:大***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058098215L,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金南路七小区综合楼4-23。
法定代表人:郝倩。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系辽宁慧之林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宏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77295012Y,住所地大连普兰店市俊苑小区24号-5-(1-5)层-9。
法定代表人:杨宪林。
被告:大连宏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十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6MA0QDN9602,住所地大连市普湾新区30里堡街道万兴街69号2-3-2。
负责人:闫秀枝。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宏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宏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十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艳玲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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