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宏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宏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黄金山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72民初1583号
原告:大连宏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俊苑小区24#-5-(1-5)层-9号。
法定代表人:杨宪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俊全,辽宁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帅元,辽宁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嘉定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刘同敬。
被告:大连黄金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市场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潘瑞平。
原告大连宏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泉公司)与被告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黄金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宏泉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提起本案诉讼。本院立案后宏泉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黄金山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宏泉公司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宏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大连黄金山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 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晶
书 记 员  田金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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