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81执保409号
申请保全人:***,男性,1970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瓦房店市。
被保全人:大连宏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大连市普兰店***小区24#-5-(1-5)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77295012Y。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盘锦盘山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住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太平镇街道办公楼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2MA0UJNXHXM。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性,1966年0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本院在执行***与大连宏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盘锦盘山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大连宏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盘锦盘山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