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宏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贸易有限公司与大连宏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宏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十里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财保112号 申请人:大***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058098215L,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金南路七小区综合楼4-2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大连宏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77295012Y,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小区24#-5(1-5)层-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大连宏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十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6MA0QDN9602,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万兴街69号2**3层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486万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486万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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