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沈阳烽火生物科技锅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123民初1948号
原告: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南街****101-206。
法定代表人:孟宪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沈阳烽火生物科技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康平经济开发区朝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旭勇,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与被告沈阳烽火生物科技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火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烽火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技术服务费85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7年3月29日起支付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利息暂计435元;2.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2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烽火公司于2016年12月签订《生产1万台生物质能锅炉项目》环评报告表合同,合同金额8500元。项目进展情况:1、2016年12月14日开始编制环评报告;2、2016年12月20日收到双方盖章合同,合同额8500元,付款方式: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50%,即4250元,报告表交给甲方之前,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50%,即4250元;3、2017年3月29日,交给被告送审版环评报告;4、2017年4月17日,康平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该项目批复文件(康环审[2017]006号);5、2017年3月29日至今,原告多次通过电话、上门、律师函等方式向被告催要技术服务费,但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已构成违约。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技术服务费8500元;2、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425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烽火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被告烽火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华宇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技术咨询合同书》,约定烽火公司委托华宇公司承担《年产1万台生物质能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咨询工作,同时约定项目环评编制费为85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烽火公司支付华宇公司合同总额的50%,报告表交给烽火公司之前,烽火公司支付给华宇公司合同总额的50%,违约责任第六条第1款约定:甲方如未按合同要求付款,按合同总额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17年4月17日,康平县环境保护局对被告烽火公司生产1万台生物质能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形成批复意见,准许烽火公司生产1万台生物质能锅炉。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烽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华宇公司与被告烽火公司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签订合同后,均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义务。原告已经向被告出具了环评被告,被告据此得到了生产1万台生物质能锅炉的批复,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技术服务费。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技术服务费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被告烽火公司应当支付原告华宇公司技术服务费8500元及违约金425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烽火生物科技锅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8500元;
二、被告沈阳烽火生物科技锅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4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沈阳烽火生物科技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霁阳
人民陪审员  杨玉红
人民陪审员  李 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怡墨
书记员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