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2民初1470号
原告:厦门中迅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原名厦门中迅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同龙二路886号6楼。
法定代表人:蔡志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湘臻,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源,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东后街143号28幢102号。
法定代表人:杨传国,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中迅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厦门中迅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中迅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中迅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中迅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方建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童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