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5013号
原告:福建省华飞地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284号商会大厦D栋11层1101、11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懂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晋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东后街143号28幢1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华飞地矿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福建省华飞地矿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省华飞地矿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29.02元,减半收取1514.51元,由福建省华飞地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