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8531号
申请人:神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神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神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3976.70元,并提供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神美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3976.70元。
案件申请费2239.88元,由申请人神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灵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