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8957号
原告:襄阳市伟丰机械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州区邓城大道(襄州创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777574046T。
法定代表人:王清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玲,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进,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70793158M。
法定代表人:贺新怡。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武,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司杨千代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襄阳市襄州区肖湾街办洪山头村(创新工业园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685646890Y。
法定代表人:杨艳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光辉,公司总经理。
原告襄阳市伟丰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司杨千代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襄阳市伟丰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市伟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襄阳市伟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 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