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91民初364号
原告:***,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秦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朴勤,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70793158M。
法定代表人:贺新怡,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24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睿人民陪审员刘爱华人民陪审员吕焕云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亢 建 书 记 员 周 玲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