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91民初364号
原告:***,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秦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朴勤,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70793158M。
法定代表人:贺新怡,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24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睿人民陪审员刘爱华人民陪审员吕焕云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亢  建  书  记  员  周  玲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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