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民初1430号
原告:***,男,196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繁荣,襄阳市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纱帽镇汉南大道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70793158M。
原告***与被告湖北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卢鹏独任审判。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无法提供被告方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告知原告***要求其补充材料,但原告未能补充送达材料,同时原告不同意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2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卢 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邓继斌
书 记 员 田凌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