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81财保176号
申请人:湖北麻一建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闽达香榭花都******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096883070R。
法定代表人:林我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耀,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子裕,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镇汉南大道**信用代码:91420000770793158M。
法定代表人:贺新怡。
申请人湖北麻一建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人湖北麻一建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70万元的财产。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70万元的保函为申请人湖北麻一建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提供担保。(保单号:PZPP21420123030000000179)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麻一建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北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于70万元的财产。
二、冻结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的保险单(保单号:PZPP21420123030000000179)的保险利益。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湖北麻一建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朱超升
审 判 员 丁学卫
审 判 员 邱爱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玉国
代书记员 孔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