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1181执保434号之一
申请人:湖北麻一建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闽达香榭花都一期16栋70-7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096883070R。
法定代表人:林我钊。
被申请人:湖北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70793158M。
法定代表人:贺新怡。
申请人湖北麻一建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人湖北麻一建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或其他财产,以诉讼标的额70万元为限,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70万的保函(保险单号PZPP21420123030000000179),为申请人湖北麻一建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作出(2021)鄂1181财保176号民事裁定书。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北中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资金70万元,该案已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作出的(2021)鄂1181财保17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